持照人的護照內某些項目如需變更和加注,須到原發照機關提出變更和加注申請。發照機關受理后,一般在一周以內即可辦妥手續。
申請護照項目的變更和加注手續,須按不同項目分別提供有關申請材料:
1、更正出生日期的。如持照人需要更正原護照內的出生年月日的,須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和本人戶口簿、身份證等材料。
2、加注外文姓名的。持照人姓名(含外文譯名,即用漢語拼音字母拼寫的姓名)的其他拼寫形式需要加注的,申請人必須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和加注原因的證明材料,發照機關受理后,即可加注在護照備注頁上。
3、加注近期照片的。持照人因面容變化較大或護照使用過久照片不清晰等原因,可以向發照機關提出加注申請。申請時,必需提交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照片兩張。
4、注銷或添加偕行兒童的。隨同成年人一起出國的未滿16歲的兒童與成年人共同使用同一本護照時,這個兒童稱為偕行兒童(一般為成年人的子女、個別為持照人的被監護人)。如持照人需要添加偕行兒童,須提交持照人的書面申請親屬監護關系證明、戶口簿及兩張一寸照片(需注銷偕行兒童的,提供成年人照片,需增加偕行兒童的,提供成年人與兒童的合影照片)。
5、變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國家”的。持照人的有效護照并附有出境登記卡,需要變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國家”的,可分別按下列要求到原發照機關申請變更手續。
(1)、在未獲得前往國簽證時,須提供的材料有:
變更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(如邀請信和擔保書等);
本人的申請書;
本人所在單位的證明(須有負責人簽字和蓋章);
發照機關受理批準后,可換發新的出境登記卡,同時,收回原出境登記卡;
(2)、已經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有效簽證后,因簽證種類與護照內出境登記卡的“出境國家”或“前往國家”不一致,須變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國家”的,須提供的材料有:
變更事由的相關證明材料(如邀請信和擔保書等);
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“注銷戶口證明”或“短期出國人員登記單”
本人書面申請。
發照機關受理批準后,可換發新的出境登記卡,同時收回原出境登記卡。
6、我國有關部門規定,護照備注頁不辦理持照人姓名、性別、身份、婚姻狀況、身份證號碼和護照有效期等內容變更的加注的手續。如持照人的身份、婚姻狀況發生變化,應按換發新護照的手續辦理。
為防止遺失后查找和向公安機關報案方便,以及應前往國辦理簽證的要求等,護照是可以復印的。一般復印頁,第二頁即可。如有有效簽證和延期、加注、偕行兒童等內容,也可復印保存。簽證空白頁則不必復印。